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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得到水城县营盘萤石矿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收购协议》,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水城县营盘萤石矿100%的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给胡某某。2014年9月1日,肖某某携带假冒的“水城县营盘萤石矿”公章到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与胡某某签订《水城县营盘萤石矿采矿权转让合同》以变更采矿权人为“水城县营盘萤石矿(胡某某)”,后肖某某又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持虚假身份证冒充水城县营盘萤石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某到场签字。张某某看到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水城县营盘萤石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后,于2014年9月16日向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申明采矿权转让合同上的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系伪造,“张某某”的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于是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停止办理该矿采矿权的转让手续。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9月6日,肖某某以变更手续的名义从胡某某处陆续收到90万元的定金至今未还,其中10万元被肖某某用于归还借款,剩余80万元被肖某某用作他途,胡某某至今未能得到水城县营盘萤石矿的100%的股权及全部资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水城县营盘萤石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正贤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585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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