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年12日23时57分,肖某某酒后驾驶粤ART***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出**路南5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肖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测试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梅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775862)。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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