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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某某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高埔路正雄箱包厂门前路段时,与沿高埔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叶某某驾驶的粤PAG****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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