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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2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街8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50****小型轿车从苍南县灵溪镇沪山东路驶往灵溪镇江湾路方向。当日23时23分许,车行经灵溪镇建兴东路与站东某某交叉口时,车辆刮撞站在路口边的郑某某,并致郑某某受伤。经检测,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某某;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卢孔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哨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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