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21时00分,肖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粤G****小型轿车从遂溪县开往赤坎区,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小区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9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755****。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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