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小型轿车在溆浦县卢峰镇屈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屈原大桥南桥头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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