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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局**楼(户籍所在地涟源市**街*8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约朋友到涟源市**处**一土菜馆吃饭庆生,在吃饭过程中,肖某某喝了一两左右的枝江白酒。21时许,肖某某醉酒驾驶湘K*****小车从土菜馆沿幸福路开往**家属楼,途径胡家坝村公路地段时被正在开展酒驾行动的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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