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0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湘HC**X小型轿车在沅江市中联大道百合车站进站口地段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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