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52分,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悬挂鄂B*****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餐馆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民警随即依法将肖某某带至黄石市第五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肖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9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第4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执法视频资料;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认定的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拘役1个月6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纪宏军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59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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