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里**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号的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业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左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鄂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当场呼气酒精检测,发现其体内有酒精成分,后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证人身份材料、自述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记录、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查获及抽血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园**,联系电话:1532727****。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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