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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广水市应十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在行驶至**办事处**路口路段时,遇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对向左拐驶来。二轮电动车后载聂某某,周某某、聂某某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两车在现场道路南侧车道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周某某、聂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肖某某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81.3mg/100ml,随后,依法抽取其血液送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疫情期间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办理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2.被害人周某某聂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聂某某的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高俊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湾**号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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