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大集广场往三角洲方向行驶,行至崇阳县县政府门前地段,与对向驶来的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44mg/100ml。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肖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检察官助理:罗子炜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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