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肖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居委会)。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凌晨,醉酒后驾驶豫Q3****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路行驶至人民桥西北路段后,在车内睡觉,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许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文元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