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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2时04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春江路柠檬时光小区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肖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将被告人肖某某带回凤凰园交警大队,并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联系方式1353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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