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06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天山区**街**小区院内,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碰撞木某某停放的乌TS***号警务用车及小区内监控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 mg /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新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收据及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鉴定意见:【2019】法毒检字第AJ****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4.视频材料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官助理:艾孜尔·艾合麦提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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