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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乙酒后驾驶桂B****7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燎原路蝴蝶山路口时,其驾车撞上桂B****9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某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医务人员为其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乙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9.83mg/100ml。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某某乙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 飞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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