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往梅县区**镇,15时30分左右,行驶至梅县区**镇**地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6mg/l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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