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三检侦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21时41分,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渝D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沿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X49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三水区白坭镇X496线永强加油站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设卡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5mg/100ml。后被告人肖某某弃保潜逃,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于2019年9月23日在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222号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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