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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巴林左旗**镇****组。2013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7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7日16时,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天冠超市附近的甲壳虫饭店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沙里街路段处,被举报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9.76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肖某某准驾车型C1型。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乙醇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证明、车辆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情况;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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