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82********,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花园**期**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宁E****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李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罗镇观音村三队路段处时,与该路段处正在掉头的王某某驾驶的宁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05mg/100ml。
2019年12月23日,肖某某向王某某赔偿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础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准驾车型为C1,案发时所驾驶的宁E****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肖某某。
2.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22案件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王某某驾驶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报警,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被告人肖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4.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宁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鉴(理化)字(2019)141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并送检,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05mg/100ml。
5.中卫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向王某某赔偿1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957****。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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