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中学,现住广东省兴宁市**路**小区**栋**。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粤B****S号东风小型轿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KM+255M(**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闫某某驾驶的台铃牌电动车相撞,造成闫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被告人肖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艳茹
检察官助理:王萌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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