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58********,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街道办事处**村**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顺周某某丝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厂路路口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6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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