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4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0********,汉族,大学文化,台州**医院医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楼**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7****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与白云山路红绿灯往东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5.现场呼气、抽血、现场、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1年3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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