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豫MZ**小型汽车,到三门峡市银昌路兄弟情饭店吃饭,在吃饭中肖某某饮酒,后与董某某发生口角厮打,在2019年8月28日1时40分许,肖某某驾驶停在兄弟情饭店门前的豫MZ**小型汽车将在车前的董某某撞到后,被董某某等人拦下报警。东城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现场查获涉嫌酒驾的嫌疑人肖某某及豫MZ**小型汽车,后在东城分局治安大队对嫌疑人肖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测试值为145mg/100ml,后又对嫌疑人肖某某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7000元钱,被害人董某某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荆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邢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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