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街道**村**排**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肖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红色大阳125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黄岛区**镇**大道**路行驶致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德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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