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邵某某等人一起喝酒,一直喝到4月2日的1时许,之后,肖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与对向罗某某驾驶的湘******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后湘******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停在路边陈某某驾驶的湘******中心普通校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
另查明:1.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20年4月2日,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据、司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检报告;5.现场堪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57.7mg/100ml,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任。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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