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6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 陕C*****小轿车沿陈某区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17 mg/100ml,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测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舒涵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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