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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渝D9****轻型普通货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御景华庭小区车库出发,先后沿重庆市江津区瑞安支路、瑞安路、瑞安南路、鼎山大道往重庆市江津区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江津长江公路大桥南桥头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巡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肖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随后将肖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2019年6月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2019年9月23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新鉴定,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告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路段时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车辆照片、行驶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任世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八十六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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