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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14号

被告肖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同其亲戚尹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街上一家餐馆吃饭,期间肖某某喝了两瓶啤酒。当日14时20分许,肖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渝C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五朱路由五间镇往何埂镇方向行驶,行至五朱路永一中路段时逆向行驶至对向车道,与对向由何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事故。事发后,肖某某昏迷,何某某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后民警赶至医院将正在接受治疗的肖某某抓获,并依法抽取血样。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肖某某对何某某的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逾期未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逆向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868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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