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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市场*座**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返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后被告人肖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肖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69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返迁房,联系电话153********。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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