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街道**社区*栋*单元*号,现住金沙县**街道**社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金沙县鼓场街道金遵路完美口腔医院旁巷内出发往金沙县红岩桥方向行驶,于当日15时03分,行驶至完美口腔医院门口路段时,其摩托车倒地,与由鼓场街道长安路往寿森园方向行驶的贵FJ****号小型汽车驾驶员李某发生口角,被正在此路段巡逻的民警发现。经对肖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49mg/100ml。后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肖某某在案发时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周某、李某、林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5.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某某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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