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000000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街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S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往云岩区中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北京西路红星美凯龙路段时,与赵某某、蔡某某等五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五名行人受伤,贵A****S号小型轿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肖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协议书、谅解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赵某某、蔡某某等5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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