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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7〕1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2017年3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牌号为粤******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湖南段蓝山服务区内时,因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驾车与保洁员成某某发生了碰撞,造成被害人成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永州支队蓝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雅丽

2017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手机号码:1355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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