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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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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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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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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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肖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户籍地 |
福建省莆田市 |
职业 |
无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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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3503021996******** |
出生日期 |
199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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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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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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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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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20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岳小川烧烤店往莆田市委党校方向行驶,途经莆田第四中学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发生单方事故,后继续行驶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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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视频监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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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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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
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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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建议适用缓刑。 |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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