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F****二轮摩托车,从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岐峰村往霍口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罗源县霍口畲族乡岐峰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检查, 现场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肖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3mg/100ml血。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经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霍口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呼气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车辆信息查询情况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结果单;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25号、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罗公(霍口)现检字[2020]第055号;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辉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