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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8.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28.4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5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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