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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肖**,曾用名肖**,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时许,肖**酒后驾驶云0819***号“时骏”牌大中型拖拉机,由澜沧县上允镇往澜沧县大山乡方向行驶。00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上大线K0+800M处时,与朱新得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允中队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肖**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肖**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1.6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燕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队家中,联系电话:1538879****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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