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9********,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鄂H***** 号小型汽车从荆门市东宝区万豪国际小区行驶至荆门市泉口路与金虾路交叉路段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抽血送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肖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绍忠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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