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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231991********,初中文化,**工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路**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路**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沙市区**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肖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民警将其带到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提取静脉血样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其结果为182.9mg/100mL。遂将被告人肖某某血液样本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肖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达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为鄂D****9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肖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证明、户口证明、身份信息公安网查询结果单、现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图片、事故视频、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广告护栏损毁明细单、证明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肖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肖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潼南区**路**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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