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肖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太平洋人寿保险枣阳分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吴店镇圣庙村二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肖剑饮酒后驾驶鄂FHT018号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中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店高速路口南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肖剑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酒精含量为162.35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岳新龙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肖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剑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4154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高中文化,**保险枣阳分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8号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中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店高速路口南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酒精含量为162.35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岳某某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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