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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20日被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06 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在仙桃市****门口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肖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3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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