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肖某某与云某某**学校学生家长吴某甲等人口头协议接送其子女上学、放学。2019年10月22日17时50分许,肖某某驾驶鄂K****7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载着15名小学生及一成人行驶至云某某**镇**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照片、情况调查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魏某甲、魏某乙、史某某、何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魏某丙、张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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