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办**村**组。2017年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予以行政处罚。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3时40分,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X****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西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马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0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嫌疑人身份、驾驶证、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肖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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