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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驾驶证号码4405821986********,准驾车型C1,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系***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十里**单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9时-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万丰路的一家饭店吃饭饮酒,之后去朋友处休息一晚。29日6时许,肖某某驾驶粤AB****号牌小型汽车从宝安沙井出发回惠州。8时21分许,当车行驶至深圳市盐田区惠深沿海高速西往东方向溪涌隧道口路段(高速路)时,车辆爆胎与道路右侧隧道保护墙、沙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隧道墙、沙桶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45mg/100ml。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坏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清单,深圳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专用收据,监控录像截图,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1653号广东华大医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造成单边交通事故,并已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系隔夜酒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30****,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12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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