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SC20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牛角龙路进坪山大道东500米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相对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由许某某驾驶的粤L6W512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肖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经鉴定,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2.38mg/100ml。经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3045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硕扬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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