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8********,羌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20时22分许,在饮酒后驾驶浙B*****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干区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石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肖某某酒精含量为298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4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 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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