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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号。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龙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498****);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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