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85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江铃立交桥由西往东行驶至鲲鹏宾馆门前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当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9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机动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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