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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1时59分许,许某某驾驶赣州临时****超标二轮电动车在会昌县**镇**门口路段左转弯驶入323国道时,与沿323国道自西往东直行的由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南侧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村**,联系电话1376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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