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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街**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郑某某,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图,办案说明,现场检查记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肖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办案说明,对被查获地点、驾驶车辆的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341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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